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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快速中止程序( URS)
文章来源:REG.CN点击数:3592 更新时间:2016/5/4 10:04:26
2013 年 3 月 1 日
1. 投诉1.1 提交投诉书
1.1.1 通过以电子方式向 URS 提供商提交投诉书提起诉讼,阐明商标权以及使商标所有者有权获得救济的被投诉行为。
1.1.2 每份投诉书必须随附尚待确定的适当费用。费用不可退还。
1.1.3 多个相关公司可以在同一份投诉书中对一个注册人提出投诉,但这些公司投诉必须具有关联性。同一份投诉书也可以提及多个注册人,但必须证明这些注册人在某种程度上有关联。
1.2 投诉书内容
投诉书将采用提供商提供的表格提交。投诉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1.2.1 申诉方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
1.2.2 申诉方的任何授权代表人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
1.2.3 注册人姓名(例如来自 Whois 的相关信息)和 Whois 列出的相关域名的可用联系信息。
1.2.4 作为投诉书主题的具体域名。对于每个域名,投诉人应提供一份当前可用的 Whois 信息和一份该投诉书涉及的各域名的网站侵权内容的描述和拷贝(如有)。
1.2.5 投诉书所基于的及投诉人主张其权益的具体商标/服务标识,以及用于何种货物及与何种服务相关。
1.2.6 陈述投诉的原因,阐明显示投诉人有权获得救济的事实依据,即:
1.2.6.1. 注册的域名与某个文字标记完全相同或其相似程度足以引起混淆:
(i) 投诉人持有有效的国家或地区注册且当前正在使用;或者 (ii) 已通过法律程序得以验证;或者 (iii) 受到在提出URS 投诉时有效的法律或条约的特别保护。
a. 可通过公示向商标信息交换机构提交和经其验证的使用证据来证明使用情况,证据可以是声明和目前使用的一个样本。
b. 这些使用证据也可直接和 URS 投诉一起提交。以及
1.2.6.2. 注册人对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以及
1.2.6.3. 域名已注册且被恶意使用。注册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定于:
a. 注册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将域名注册转让给拥有相应商标或服务标识的投诉人或者转让给该投诉人的竞争者,以获取超过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有票据记录的现金成本的有值对价;或者
b. 注册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识所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体现这个标识,前提是注册人已经参与了某种形式的这类行为;或者
c. 注册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扰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d. 注册人使用该域名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试图有意制造混淆,使互联网用户误以为该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或者此网站或位置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赞助商、隶属机构或广告商品与投诉人的标识有关,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此网站或位置。
1.2.7 投诉人可提交最多 500 字的自由形式文本解释的文本框。
1.2.8. 证明提交的投诉书不包含任何不当依据,而有充分的良好依据。
2. 费用
2.1 提供商的收费表中列出的费用应与投诉书一起提交。
2.2 对于列出了由同一注册人注册的十五 (15) 个或更多个有争议域名的投诉,将会收取回应费,该费用将来会退还给胜诉方。回应费绝对不能超过向投诉人收取的费用。
3. 行政审核
3.1 投诉书将由 URS 提供商进行初步行政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提交要求。这一审核是为了确定投诉书是否包含所有必要信息,并不能够确定该案件是否建立初步证据事实。
3.2 行政审核应当在向 URS 提供商提交投诉书之后的两 (2) 个工作日内开展。
3.3 鉴于此程序具有快速性,加上已特意降低了所需的费用水平,因此将没有机会更正提交要求中的不当之处。
3.4 如果投诉书被认为不符合提交要求,则该投诉书将被驳回,但这不会影响投诉人提交新投诉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将不会退还首次的备案费。
4. 域名的通知与锁定
4.1 行政审核完成后, URS 提供商必须在确认投诉书符合提交要求后立即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通知中应包含一份投诉书副本。收到URS 提供商的“投诉书通知”后 24 小时内,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锁定”该域名,即注册管理机构应限制所有注册数据的变更,包括域名的转让和删除,但域名将继续解析。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在锁定域名后立即通知 URS 提供商(以下简称“锁定通知”)。
4.2 在收到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的“锁定通知”后 24 小时内, URS 提供商应就投诉书事宜通知注册人(“投诉书通知”) ,将投诉书通知的一个硬拷贝发送至 Whois 联系信息中注明的地址,提供一份投诉书的电子副本,并将锁定状态、注册人不对投诉书进行回应和辩护的潜在后果告知注册人。通知应当清晰明了,并且可被全球各地的注册人所理解。投诉书通知应为英文版本,并由提供商翻译为注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所使用的主要语言。
4.3 给注册人的所有投诉书通知应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如有)和邮政信件发出。投诉书及其附件(如有)应通过电子形式提交。
4.4 URS 提供商还应按照 ICANN 存档的地址将存在争议的域名通过电子方式通知相关注册服务机构。
5. 回应
5.1 从 URS 提供商将投诉书通知发送至注册人起,注册人有 14 个日历日的时间以电子形式向 URS 提供商提交回应。提供商在收到回应后,应以电子形式向投诉人发送回应及其附件(如有)的副本。
5.2 如果投诉书列出了针对同一注册人的十五 (15) 个或更多个有争议域名,被诉人应支付以上第 2.2 条规定的回应费。如果列出了十五 (15) 个或更多个有争议域名,回应费将可退还给胜诉方。如果注册人在被视为缺席之前提交回应,或在缺席裁决之后的三十(30) 个日历日内提交回应,则不收取任何额外备案费。对于在缺席裁决三十 (30) 个日历日后提交的回应不管投诉书中列出了多少个域名,都应支付提供商补充规则中列出的合理、不可退还的复核费用(除了 URS 程序 2.2 中规定的任何适用回应费外)。
5.3 如果注册人提出请求, URS 提供商可授权延长一定的回应时间,这一授权必须在有良好依据并且请求是在缺席裁决后的回应期内或裁决后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收到的。任何情况下延长时间都不得超过七 (7) 个日历日。
5.4 回应不得超过 2,500 字(不含附件),且应包含以下内容:
5.4.1 确认注册人数据。
5.4.2 承认或否认投诉书的各项依据。
5.4.3 对投诉人的申诉进行辩护。
5.4.4 声明回应内容真实准确。
5.5 为了迅速实施 URS 及针对胜诉的投诉人的救济措施,不允许注册人对救济提出宽免申索,除非指控投诉人提交了滥用投诉。
5.6 一旦提交了回应,且 URS 提供商认定回应符合提交要求(应在同一天确定),则会将投诉书、回应和补充说明材料立即发送给由 URS 提供商选定的合格审查员进行审核及作出裁决。所有提交的材料均由审查员审查。
5.7 可在回应中阐述以下情况,用事实来反驳有关恶意注册的申诉:
5.7.1 在通知注册人域名存在争议之前,注册人出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使用或可证实准备使用该域名或某个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或者
5.7.2 (作为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注册人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注册人没有获得相应的商标或服务标识权利;或者
5.7.3 注册人对该域名属于合法的使用或者合理使用,而不是出于商业利益而误导转移消费者或者诋毁存在争议的商标或服务标识。如果审查员根据其对所有证据的评估认定注册人的反驳合理,则可能会做出有利于注册人的裁决。
5.8 注册人还可就投诉书提出辩护,通过阐述以下理由之一来证明其使用域名并非恶意行为:
5.8.1 域名属于通用性或描述性名称,注册人的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5.8.2 只是出于对某人或某公司的敬意或批评之目的而运营该域名站点,且审查员认为这种使用是合理的。
5.8.3 注册人持有该域名的行为符合争议相关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中目前仍有效力
的明示条款。
5.8.4 该域名不是一系列滥用性注册或采用更广泛名称模式的滥用性注册中的一个,因为该域名在类型或所用字符方面与注册人注册的其他域名有很大差别。
5.9 审查员还将考虑的其他因素:
5.9.1 按照 URS,为获利而买卖域名以及持有大量投资用途的域名自然不属于恶意行为表现。不过,此类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滥用,这要取决于相关争议的具体情节。审查员必须审核每个案件的是非曲直。
5.9.2 按照 URS,销售访问量(即,将域名连接到停泊页面以赚取点击收入)不属于并且自然不构成恶意行为。不过,此类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滥用,这要取决于相关争议的具体情节。审查员将考虑:
5.9.2.1. 该域名的性质;
5.9.2.2. 任何与该域名关联的停泊页面上的广告链接的性质;以及
5.9.2.3. 该域名的使用归根结底是否由注册人来负责。
6. 缺席
6.1 如果在 14 个日历日的回应期(若授权可延长)结束时,注册人仍未提交答辩,则投诉将进入缺席流程。
6.2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提供商应通过电子邮件将缺席通知发送给投诉人,并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和传真将缺席通知发送给注册人。在缺席期间,禁止注册人变更网站内容然后声称现在已是合法使用,还将禁止注册人变更 Whois 信息。
6.3 所有缺席案件都将继续进行对申诉的事实依据的审查。
6.4 如缺席案件的审查结束后,审查员判定投诉人胜诉,注册人应有权在缺席通知之日后六个月内通过提交回应来请求重审,从而寻求缺席救济。如果在最初的六个月期结束之前请求延期,注册人也将有权请求再延长六个月。
6.5 如果在以下事件后提交回应: (i) 被诉人缺席(只要根据以上第 6.4 条提交回应);以及 (ii) 按照上文说明的通知要求提供合理通知,域名将会尽快解析到原始 IP 地址,但域名仍会保持锁定,如同回应是在缺席期前及时提交的一样。在缺席期之后提交回应并非上诉,该案件视同已及时收到回应。
6.6 如缺席案件的审查结束后,审查员判定注册人胜诉,提供商应通知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解锁域名,并恢复注册人对域名注册的全部控制权。
7. 审查员
7.1 每项 URS 诉讼由提供商选择的一名审查员负责。
7.2 审查员应拥有相关法律背景证明,比如商标法,并应在 URS 诉讼方面经过培训和认证。具体而言,审查员应就 URS 的构成要件和辩护以及如何审查 URS 诉讼接受指导。
7.3 任何特定 URS 提供商使用的审查员应进行可行性岗位轮换,以免“择地或择人行诉”。强烈建议 URS 提供商与所有经过认证的审查员平等合作,但允许有根据个案分析而判定为合理的例外(例如出于语言需要、审查员不作为或渎职)存在。
8. 审查标准和举证责任
8.1 合格 URS 审查员在进行裁决时,应确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8.1.2 注册域名与某个文字标识相同或令人混淆地相似: (i) 投诉人持有有效的国家或地区注册且当前正在使用;或者 (ii) 已通过法律程序得以验证;或者 (iii) 受到当前有效且在提出 URS 投诉时有效的法律或条约的特别保护。
8.1.2.1 可通过公示向商标信息交换机构提交和经其验证的使用证据来证明使用情况,证据可以是声明和目前使用的一个样本。
8.1.2.2 这些使用证据也可直接和 URS 投诉一起提交。
8.1.2 注册人对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和
8.1.3 域名已注册且正被恶意使用。
8.2 举证责任要求提供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
8.3 如果 URS 案件的裁决结果有利于投诉人,那么审查员应作出该案件的重大事实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裁决。这类裁决的内容可以包括: (i) 投诉人对相关名称享有权利;以及 (ii) 注册人对该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这意味着投诉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对域名的商标权(例如,投诉人的商标注册证据以及证明注册人注册了该域名并且违反 URS 而恶意使用该域名的证据)。
8.4 如果审查员裁定投诉人没有履行其举证责任或者在任何要素方面存在实质性重大事实争议,审查员将依据 URS 机制下的救济措施拒绝投诉人的投诉书。即,如果审查员裁定,出示或提交给审查员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对商标的非侵权或合理使用,则投诉书应被驳回。
8.5 如果对域名的注册和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恶意行为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可抗辩争议,将拒绝投诉书并无偏见地中止 URS 诉讼,不妨碍投诉人进一步提起 URS 申诉、 UDRP或法庭诉讼。 URS 不适用于任何事实依据有争议的投诉,它只适用于就商标滥用而言是非清楚的案件。
8.6 为再一次进行强调,如果审查员认定有清楚且可信的证据表明上述所有三个标准均符合并且不存在实质性的可抗辩争议,审查员应做出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如果审查员认定不满足任何标准,审查员应拒绝所请求的救济并中止 URS 诉讼,但不妨碍投诉人继续向具备相应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利用 UDRP 提起申诉。
9. 裁决
9.1 没有取证或听证会;与投诉书及回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将作为证据,这些材料也是审查员用来作出裁决的全部记录。
9.2 如果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则审查员应作出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裁决将在 URS 提供商的网站上发布。但是,除了 URS诉讼的后果外,裁决不应有其他排除争议的效力。
9.3 如果投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则 URS 诉讼终止,域名注册的完整控制权将交还注
册人。
9.4 URS 诉讼的裁决结果将由 URS 提供商根据其规则在提供商的网站上公布。
9.5 同时, URS 提供商还应向注册人、投诉人、注册服务机构以及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发送电子邮件,告知裁决结果,并向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具体阐明根据裁决需要采取的救济措施和行动。
9.6 为求快速处理 URS 诉讼案件,审查应在十四 (14) 天回应期(若授权可延长)结束后或提交回应之后(以先到者为准)立即开始。应以加急方式做出裁决,并应明确在从审查工作开始之日起三 (3) 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的目标。然而,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必须在不迟于回应提交后的五 (5) 天内公布裁决结果。
10. 救济
10.1 如果裁决有利于投诉人,该裁决应立即传送给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投诉人、被诉人和注册服务机构。
10.2 在收到裁决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暂停域名,并应在剩余的注册期内予以暂停,且不应解析到原始网站。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使域名服务器重新定向到URS 提供商提供的有关 URS 的信息提示网页。 URS 提供商不得在此类网页中提供任何其他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此网页进行广告宣传(无论是为其自己还是为其他任何第三方)。域名的 Whois 应继续显示原始注册人的所有信息,但不显示域名服务器的重定向。此外,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使 Whois 反映不能在注册周期内转让、删除或修改该域名。
10.3 应在投诉人胜诉后对其提供以商业价格购买一年的注册延长期的选择。
10.4 除此之外,在做出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后,不宜提供其他任何救济措施。
10.5 如果审查员判定被诉人胜诉,提供商应通知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解锁域名,并恢复注册人对域名注册的全部控制权。
11. 滥用投诉
11.1 URS 应包含对商标持有人滥用此程序的惩罚机制。
11.2 如审查员判定投诉书符合如下标准,即可宣布投诉为滥用投诉:
11.2.1 投诉书仅出于不合理目的而提交,例如进行骚扰、造成不必要延期或增加不必要的营业成本;和
11.2.2 (i) 其申诉或主张不受任何现行法律或 URS 标准的保障;或 (ii) 其事实性争议缺乏证据支持
11.3 如果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之时明知其中的某项事实主张是不真实的,且明知该主张如果确属真实则会对 URS 诉讼下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审查员可判定投诉书含有蓄意且影响重大的虚假内容。
11.4 倘若某个投诉人提交了二 (2) 次滥用投诉或者一 (1) 次“蓄意且影响重大的虚假内容”投诉,则在认定投诉人提出了以下投诉的裁决颁布之日起一年之内,投诉人不得再使用 URS: (i) 提交了第二份滥用投诉;或 (ii) 提交了蓄意且影响重大的虚假内容投诉。
11.5 如发现两次提交“蓄意且影响重大的虚假内容”投诉,将永远禁止投诉人使用 URS。
11.6 URS 提供商应对遭禁止的对象以及被审查员判定提交过滥用投诉或蓄意且影响重大的虚假内容投诉的对象进行识别和追踪。
11.7 如果投诉书因行政审核原因或根据事实依据判断而被驳回,不可作为提交滥用投诉的依据。
11.8 投诉人可对滥用投诉或含有蓄意且影响重大的虚假内容的投诉的裁决进行申诉,申诉依据仅限于审查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以专制或随意的方式行使权力。
12. 申诉
12.1 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支付合理的申诉费用之后请求依照 URS 诉讼中的现有记录对裁决进行重审。申诉人必须说明提出申诉的具体依据,包括申诉人为何指称审查员的裁决错误。
12.2 申诉费应由申诉人承担。在支付额外的费用后,即可享有有限的权利来提交对裁决有重大影响且被承认的证据,只要证据的日期确实早于投诉的提交日期。由提供商选出的申诉小组有权自行判断要求各方提供进一步的声明或文档。
12.3 提出申诉不应改变域名的解析。例如,若由于裁决有利于投诉人而导致域名不再解析到原始域名服务器,则提出申诉后,该域名仍将指向由 URS 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提示网页。若由于裁决有利于注册人而导致域名解析到原始的域名服务器,则在申诉受理期间,该域名仍将解析到原始域名服务器。
12.4 申诉请求必须在缺席裁决或最终裁决公布后十四 (14) 天内提交;回应则必须在申诉请求提交后十四 (14) 天内提交。
12.5 URS 提供商应将申诉通知和申诉小组的调查结果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注册人、投诉人、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管理运行机构。
12.6 除上述规定外,将按照提供商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申诉。
13. 其他可适用救济措施
URS 裁决不应妨碍申诉人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救济措施,例如 UDRP(如果申诉人是投诉人),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可予支持的其他救济措施。在 UDRP 或其他诉讼中,不能因为 URS裁决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而对其持有偏见。
14. URS 审核对 URS 程序的审核应在第一次审查员裁决公布一年后启动。在审核完成后,应就该程序的使用公布一份包括统计信息的报告,并就该程序的作用和效率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文档下载:统一快速中止程序(“ URS”)